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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6日       编辑:吴昊 唐丽宁       供稿人:       浏览:

序言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是2005年4月在原陕西省商洛师范学校、陕西省商洛市卫生学校的基础上合并组建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2022年,商洛市政府批准学院与商洛市技工学校资源整合。

学院秉承“修德、励志、笃学、善业”的校训和“认知、精技、匠心、唯实”的大学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营造符合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的办学环境和文化氛围,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相应的贡献。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商洛职院”;英文名称:Shangluo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SVTC。互联网域名为:www.slzyjsxy.com

第二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鞅大道西段丹南新区。

第三条 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列入陕西省高等教育序列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四条 学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面向生产和管理第一线,培养培训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技能人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目标是建设具有商洛特色、省内外较高知名度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服务中国康养之都和商洛市“一都四区”建设的国家级高技能暨国家(康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学院以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为商洛市人民政府,教育教学业务上接受陕西省教育厅指导。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指导并监督管理学院改革发展,评估监督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逐步增加学校办学经费投入。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活动,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十一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学院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审批机关核定;

(三)自主评聘教职工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及方案;

(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多样化选拔人才;

(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遵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依法接受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深化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承担继续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任务;

(五)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是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以“课堂革命”为抓手,推动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开发一批特色鲜明的精品教材,形成一套精准施教的有效教法,打造一批优质高效课堂,建立岗课赛证融通机制,推进学院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和重点专业建设与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在线通识课程建设实施方案等,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依据专业课程标准,规定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建议和评价建议。

第十学院按照实验实训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实验(训)教学大纲,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巩固和熟练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

十六 学院对教学人员的教书育人、工作态度、劳动纪律、教学水平等实行分项量化评估。

十七 学院制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有计划地实现师资队伍结构优化和素质提升。

十八 学院开展教科研活动的目的是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十九学院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建设、管理和改革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参考意见,对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师生参与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十二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抓好源头治理,加强程序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二十三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党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其他副书记主持。学院党委会按照规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会议决议并贯彻执行。

学院党委实行党务公开。

二十四学院党委设立有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共青团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二十五 中国共产党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干部、教职工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院长

二十七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安全应急和后勤保障等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根据社会需求,依照国家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方面的规定,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和思想品德教育,管理日常行政工作;

(四)拟定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聘任(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发展科技产业,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代表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八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根据学院党委会确定的原则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按照规定的议事范围、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形成会议决议并贯彻执行。

学院依法实行院务公开、信息公开。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四)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学院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三十一学院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对学院教材工作负总责。负责学院教材选用工作,对教材意识形态问题审查进行政治把关,对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是教育教学工作检查监督机构,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级学院(教学部)

三十三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责,是学院管理、决策、督查机构。

二级学院(教学部)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办学实体,向学院负责,履行相应职能,行使相应职权。主要开展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招生就业、职业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贯彻执行学院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教职员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参与讨论本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领导班子行使职权,并对本二级学院(教学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领导二级学院(教学部)群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制定二级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组织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制定二级学院(教学部)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制定和实施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并对本单位教职工实施日常管理、考核、评价和绩效工资分配;

(五)负责学生教育与管理;

(六)管理使用教学经费和资产;

(七)负责二级学院(教学部)社会服务活动;

(八)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八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三十九 二级学院(教学部)主要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对二级学院(教学部)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会议召开由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商定。一般由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民主管理

四十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用)、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

四十二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四十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学院工会是在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

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院学代会),学院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学院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为学院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五章 教职工

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学院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用)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人技术岗位聘任(用)制度。

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五十学院聘用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师德,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较好的理论知识和有相应教育教学能力,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

五十一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十二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成立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健全申诉制度、确保申诉渠道畅通,支持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十三 学院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提高理论修养,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秩序与利益;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五学院对认真履行义务且业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

五十六学院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将教师实践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纳入“双师型”教师认定、聘任(用)、考核中。

五十七 学院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管理、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师德失范行为处理通报警示制度。

五十八 学院将教师承担职业培训、服务区域和行业的情况作为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的重要依据,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第六章学生与学员

五十九学生是指依法取得本院学籍并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六十 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其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六十一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出具学习证明。

学院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确保学生申诉制度健全、渠道畅通。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学院遵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取得相应报酬,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六十五学院依据国家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关规定,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学院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科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学院完善德育评价,将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学院加强和改进学院体育美育工作,大力倡导实践教育和劳动教育。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九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秩序和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优学成才;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条 学员是指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扩大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学院财经委员会制度,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学院财会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及能力。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经院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七十八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等。

七十九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严格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八十 学院建立校友会。商洛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促进学院发展凝聚广大校友力量。

校友包括曾在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含商洛师范学校、商洛市卫生学校、商洛市技工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曾被学院及其前身聘任(用)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

学院对作出贡献的校友,将授予荣誉称号并设誌纪念。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八十一 学院深度开展校政企社合作,逐步建立学院、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集生产、教学和研发等功能于一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专业联盟,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

八十二学院建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八十三 学院建立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学院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实现捐赠目的。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

八十四学院院徽是圆形图案。基本色为绿色,中间是“白鹤戾志、众手擎天”的主体造型,外环上方环绕中文“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外环下方是英文全称。整体造型寓意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的事业向更高、更远的未来发展,也喻示着莘莘学子们从这里起步奔向更加辉煌的明天。图示如下:

八十五学院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中文校名及英文,左上角配以学院徽志。

八十六 学院校歌为《书香伴梦追太阳》。


第十章 附则

八十七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商洛市人民政府同意,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十八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具体修订程序与核准程序相同。

八十九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九十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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